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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警惕美丽陷阱
2010/4/16 15:26:21

    “轻轻松松让你自己做老板”、“无风险投资,诚邀加盟”……伴随着这些令人心动的字眼和铺天盖地的广告,近年来,特许加盟一词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投资创业神经,新年伊始,这个热潮也在继续。特许经营真如很多商家所吹嘘的那样一本万利?鱼贯而入的加盟者是否享受到了预期的承诺收益?情况并非如此。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不仅预想中的热度并未到来,整个市场还呈现出鱼龙混杂的情况。同时,去年以来频频发生的特许加盟纠纷也提醒加盟者,警惕可能存在的“美丽的陷阱”。

特许方突然人间蒸发

    案例:“只要有孩子就会有玩具,玩具出租属于朝阳产业”、“全国已有100多家连锁分店,投资只要3.6万元,一般4个月就可全部收回”……2003年的浙江,一股汹涌的“庄信·娃娃”潮搅动了很多加盟投资者的心。何金平就是其中一个。

20039月,何金平花了1万多元成为庄信娃娃临安的总代理,签了3年的特许经营合同。接着,又按合同规定交了2000元的定金,购买庄信娃娃的玩具,再加上广告费、店面装修等费用,一笔砸下8万多元后,何金平就等着效益的产生。但情况并非如此。

先是玩具质量太次,有的连螺丝都没拧好,接着一些损坏极多的二手货也掺杂其中。生意并不像特许方当初描述的那么兴隆,面对投入压力,不到半年,何金平就关了门。一大堆玩具形同破烂,无法处理。去年6月末,当他再次来到庄娃总部,早已人去楼空,打该公司的联系电话及老板的手机均无人接听。觉得大事不妙,他只好和另外几个加盟商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

浙江万马律师所王红燕律师点评:对于特许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曾作过明确规定。该办法第6条规定:特许者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1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经过商标查册,庄娃根本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收取加盟金后,特许方其实并没有提供可传授的经验,让加盟者走向创业之路更无从谈起。特许经营的核心是联合达到双赢,因此,特许企业应将重心从发展市场、发展加盟者数量转移到练内功上来,广大的加盟者则应该在加盟前擦亮眼睛。

品牌保证金被吞

     案例20038月,小姐加入某知名香水卡洛琳娜的连锁经营体系,合同约定加盟者应在合同签定之日向特许方支付5万元的品牌使用费(即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承诺将萧山地区的商圈交给小姐独占经营,合同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是“合同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合同,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签下合同后,小姐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品牌使用费,但是根据特许方的要求支付了1万元的品牌使用保证金(这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是小姐和特许方自行商定的)。

20039月,张小姐经过考察后决定将地址选择在萧山某商场,为方便张小姐经营,特许方于93向张小姐出具了《特许经营授权书》一份,授权使用期限为1年。

但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萧山的商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开业,特许方表示只要在萧山的商圈内都可以另定地址,但是此后张小姐一直没找到合适的经营地点,一晃1年就这样过去了。20049月,小姐认为合同已满一年,自己一直没有使用该品牌,也不存在损害特许方品牌的情况,于是提出要特许方退回保证金1万元。特许方则认为,小姐连品牌使用费也没交,双方还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合同还在履行期限内,婉言拒绝。最后,双方进行了调解,特许方并没退还1万元保证金,只给予一点折价货品。

王红燕律师点评:品牌使用保证金概念的理解和处理是这场纠纷的焦点。虽然,本案中涉及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品牌保证金的概念,但是双方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品牌使用保证金的收取。最终处理根据商业习惯,一般在加盟商不存在违反品牌形象并与特许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给加盟商。

加盟费该不该退

     案例女士于200211月加入了北京某足浴品牌的连锁经营体系,一次性支付加盟费12万元,并约定了3年的加盟期限。

开业后,加盟店经营不好,几个合伙人连续投资的60多万元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几乎血本无归,20037月,加盟店拆除了所有招牌后停业。项目并不像特许方所说的那样赢利,女士一直希望特许方能退回一部分加盟费,但这个要求遭到了特许方的坚决否定,称加盟费一分不退,这是商业惯例。

20048月中旬,根据律师的建议,魏女士和特许方签订了终止协议。912,律师和魏女士一同前往北京与特许方经过3个多小时的商谈,特许方退回了近4万元的费用,达一年之久的加盟费纠纷终于结束。王红燕律师点评:遇到纠纷,应该先从合同约定找说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加盟费不能退还,更为主要的是,关于加盟费的组成,特许方也没有充分说明,那么根据合同期限内加盟费没有耗尽的原则,应该可以要回部分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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