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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的行为被诉,特许方不应该成为被告
2010/4/16 15:28:04
       张先生住在杭州市下城区某小区的一楼,先生的阳台是对着路边的,并且阳台紧靠着某速食店,该速食店是某知名品牌的连锁加盟店,因为该店面是一直都是做餐饮的,考虑到服务和卫生的需要,该速食店安装了3匹的空调设备,同时为了有利于生产和店铺整体形象需要,将空调安装在离先生阳台约20公分左右的地方。先生认为空调的安装影响了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多次向该速食店加盟的品牌公司提出要求拆除空调,但是品牌公司以该店铺为独立运营为由拒绝处理,先生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以相邻权纠纷将该品牌公司告到下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3000元损失。一个月后,开庭审理。但是案件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被告主体错误。先生非常困惑,明明是信心十足,怎么会被驳回,白白交了诉讼费。

   点评先生提起的是相邻权纠纷,先生在诉讼前应该先确定被告主体,该案件中被告是与先生相邻的店铺即该速食店,并且该速食店应该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主体,其与品牌公司即特许方是特许加盟的关系,双方不存在代理、投资、雇佣等关系,完全是独立运营的实体。因此,在法律上也是独立运营的主体,需独立承担责任。先生在该案件中应该确立该速食店为被告而不应该确立速食店加盟的特许方为被告。因而,老百姓在诉讼前,最好是先到工商部门查询该店铺的实际所有者和经营者是谁再提起民事诉讼,否则被告主体不明确的诉讼风险只能有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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